Selected Category: 討公道●傷害案實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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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的掛號信(幾前次的傳票是平信)

 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傷害案件)起訴書和不起訴書(恐嚇案件)

 

 

起訴書和不起訴書上的告訴人和被告人的地址,錯得離譜。

devika 立即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她更正且須 另寄正確無誤的起訢書不起訴書

格友告訴devika 接下來的法院開庭 ,氣氛會更緊張

接下來應是要等法院傳要而上法庭

為了討公道須慢慢的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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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一家報紙刊出一則鮮為人知,但十分感人的「舊」聞,當年只有十六歲就讀高二的郭姓少年,感恩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一位林姓女法官對他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施以法中情,給予「不付審理」的裁定,並鼓勵他好好讀書,從此改過遷善,力爭上游,立志未來要鑽研法律,從事司法工作,皇天不負苦心人,高中畢業後終於被他考上東海大學法律系,目前已升上大二,只要他能繼續苦讀,想達到他預設的目標,將為期不遠了!

要談郭姓少年的這段往事,得從他命途多舛的唸國三時段說起,那一年他家庭中的支柱,也就是從事漁船駕駛工作的父親在海上遇到颱風,船翻落海死亡。留下三個孩子的養育重擔,就落在他母親的肩上。寡母孤兒著在靠船的碼頭邊收取停車費維生。這時候有在碼頭上混混的人對他母親撂下話來說:「在碼頭上討生活,要得他們的同意。」想把他和家人趕離碼頭。一家人相忍扶持,為了生活,就是賴在那裡不走。身為長子的郭姓少年也強忍喪父之痛,發憤用功,被他考上南部人夢寐以求的第一志願高雄中學就讀,高二那年他十六歲的暑假,回家幫母親賺錢,在碼頭上看到那些仗勢欺人的人辱罵他母親,甚至拳腳向相,他衝上去保護母親。對方竟拿出鋁棒毆打,他挨了幾棍。過了幾天,對方竟告他和家人傷害,從來沒有到過法院的他,第一次出庭,不禁嚇得兩腳發抖,還好遇上這位好心的林姓女法官,細心調查事實真相後,發現林姓少年是為了護母被打、挨告,縱使當時有還手使對方受到傷害,也是護母心切所致。犯罪情節輕微,責令家長管教也就可以了!最後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雖然對方不服,提起抗告也為上級法院駁回。最使郭姓少年感受深切的是林姓女法官在宣示裁定後,特別走向? ◣m少年身旁,輕聲對他說:「你以後要好好讀書!」就是這一句輕輕的話,激勵起郭姓少年立志今後要從事伸張正義的司法工作。這位女法官後來也沒有忘懷郭姓少年因家中經濟困難,為了保護討生活的母親而惹上刑事紛爭,暑假中剛好法院有給學生工讀的機會,月薪二萬元。她還請同法院的少年調查官轉知郭姓少年爭取,減輕家庭負擔。這段感人的情事經報紙披露後,已經在屏東地區傳為佳話!

由上面所看到報載的事實來判斷,郭姓少年當時為了保護母親被人欺侮,少年氣盛,憤而出手還擊使對方成傷,似屬實情。他的行為應已觸犯刑事責任,為什麼這位女法官會對他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這一切都應從郭姓少年當時只有「十六歲」說起:因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凡是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人,都是該法所稱的「少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依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問案件的大小,都歸由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少年刑事案件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刑事先議權,凡是少年所涉的刑事案件,不論任何人知道,或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法院在經辦案件中發覺少年有觸犯刑事法律的情事,依這法的第十七條與第十八條的規定,都要向少年法院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少年法院經過調查的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這兩種情形以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得依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犯罪時如果未滿十四歲者,就不適用這種移送檢察官的規定。第二種處理方式便是不付審理的裁定,這情形也分成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應不付審理的裁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這是條文的內容,其中的「應」字,含義便是少年法院必需要這樣做,其間毫無協妥餘地;第二種方式是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得不付審理的裁定,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條文中所用的這個「得」字,是法律賦予法官有自由審酌的職權,也就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有權決定將這案件開始審理,也可以不開始審理。不過,在作出決定以前要審酌情? `是不是輕微。郭姓少年所涉的傷害罪,屬於刑法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犯罪,情節又不嚴重。法官是有權作出「不付審理」的裁定。第三種方式便是開始審理的裁定。一連串的保護處分程序就接著進行,法官對郭姓少年是採用第二種的第二項方式,其他的細節就不用細談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0月15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本文轉載自法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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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文 / 姜智逸律師 (http://blog.sina.com.tw/qq1200/)(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s/sonng/20081007171028.html)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以後,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並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按理被告應收到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然而,有些被告(或告訴人)卻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般人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意涵都不甚清楚?

請問這項文書究竟是什麼?

法官已經判決了嗎?

是簡易判決嗎?

判多久?

能否易科罰金?

判決已經確定了嗎?

能否提起上訴?

能否請法官開庭?

………等,都是常見的問題。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檢察官在受理偵查案件時,在偵查終結的時候,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之案件,就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就這個案子為簡易判決,,換句話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替起訴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文書,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只是代表案件已經送到法院,法官並未下判決,您千萬別以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代表法官已經判決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當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代表檢查官希望法官就這個案件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一般來說是案件較輕微的情況。

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因此如果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意見,有開庭的必要,應向法院聲請開庭。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該怎麼辦? 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嗎?

被告的權利

被告的權利 就被告來說,若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是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在這種情形下,您就必須掌握自己的權利,主動向法院聲請開庭。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被告認罪,請求法院開庭,當面直接向法官求情,爭取緩刑的機會。

告訴人的權利

告訴人的權利 就告訴人來說,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應該只有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可以聲請法院開庭,爭取法院就被告的行為有斟酌重判的機會。

另外一種情形是最常見的,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若告訴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必要,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因此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必要的告訴人,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就民事部分向被告求償。

時間掌握最重要

正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有時候法院的效率很高,告訴人或被告會面臨本來想要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的情形,在司法實務的運作上十分常見,建議您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能直接向地方法院(非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宣判,掌握案件的進度,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利。

 

補救之途

如果您來不及向法院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判決書,此時只有提起上訴一途,若您是被告,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若您是告訴人,請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向原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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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0602~0730~0924 ~己121天了

小小一個討公道至今.....

九月24日早上11:10是第二次開偵查庭的日子,心情不是很好

不到11點和alan坐小黃至台北地方方院

竟至12點09分才開庭

今天的男檢察官看起來較上次女檢察官有耐心

那老人今有到庭但他沒承認他有打人

天啊!

這公道要到何時才可伸張

檢察官說我告對方恐嚇,因未有明確的字眼恐難成立,所以只告對方偒害

在檢察官和老人的對話中,愈聴愈生氣,打了人卻不敢承認打人

上次開偵查庭只附上大樓監視光碟,這次 我將大樓監視攝影,拿至照像舘去洗成照片當作更明確的證據,因要轉檔才能洗成照片,花了400元轉檔+照片10張40元。

這次和第一次一樣,簡單幾句問話簽筆錄就回去了。

我先離開偵查庭,那老人不知和檢察官說了啥,有一會才出來。

alan 在偵查庭外,他說那老人說話聲音很大外面都聴的到

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將官司結束

被人打想討公道,真是費心費力的累啊

ps 開完庭回家一定要做筆記,否則開庭的時間一久,很多細節恐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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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大樓主委來電問開庭之事,他說他要求保全公司之管理員到庭。

且建議將當日攝影機之影像洗出來當呈堂證物。

從06.02被毆至警局報案至今,只開過一次偵查庭。

09.24才要開第二次偵查庭。

真是久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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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在經過57天,收到傳票且要開偵庭了。


一早醒來‧就將大樓錄影帶和手機的錄攝再看一遍,回憶6月2日當日事。

10點40分要在法警室報到。

devika 和 alan 不到10點就已到了台北法院門口,

kelly 本想陪我,小女孩說只有在電視看過未曾去過,但又怕對方認識她,日後會找她麻。

為了她的安全,決定她在家繼續玩電玩

從未至法院過的我,心裡真是有點不舒服。

真倒楣,生平第一次被毆就要上法院替自己討公道。

devika 一直以為是小事,只要對方誠心道歉, 就算了。


那知,對方竟未到。


alan 本想陪我進偵查庭,後才知不能進去。

常電視竟然不知,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進入旁聽觀察。

一進偵查庭,檢查官說被告未到她會寄掛給被告

devika 在收到傳票時,發現要告對方理由是傷害及恐嚇,傳票上的案由竟是
坊害自由等......

就打電話給書記官,她說的理由難令人信服,學法律的同學強烈的建議我要向檢察官問清楚,因好同學對坊害自由的認知是要由被告提證據的,要我一定要問清楚

接下來,要devika 唸一段已印好的字,......坊害自由......依然出現在其中,我就問檢察官為何是坊害自由不是傷害及恐嚇,檢察官有點不耐的解釋但我依然有聽沒有通。法警就加上偒害二字,devika 就簽名了。

看完剛和檢察官一問一答的筆錄後又簽名。

可以回去了

煞時心想?多久才會了結案 ?

devika 只想要對方一句對不起,,怎麼這麼難囉!

難道打人者是對的嗎?

以後如何教孩子呢 ???????


↓ 下圖來源是在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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