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ed Category: 討公道 傷害案實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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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偵查庭了,
97年7月30日上午10時40分,
案由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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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往昔先散步再買菜,快到大樓門口時發現,有一老人喃喃自語,尾隨 devika 至大樓電梯前,在沒預警之下,被老人揮手一拳就打在 devika 腹部,天啊!好痛好痛囉!

devika 隨即拿出手機。

快!快!攝影、錄影,你們在那裡啊?

爾後將老人的粗暴行為和話語全都錄。

如果 devika 當時沒有大喊,那老人可能準備繼續施暴。

110 報案,是當下的念頭。

接著打電話給老公,不知他在不家,老天!要在家哦!?

alan 來了,和老人,你一言我一語的爭吵開來,

直到,

人民的褓姆來了,大樓主委也來了,警員簡簡單單問幾句基本資料。

 devika 極度不舒服,噁心又有想要吐的現象隨即搭小黃至仁愛醫院掛急診驗傷,

醫生先觸診→→照X光 → 醫師担心有內傷(肝臟破裂)→抽血(驗肝功能)→超音波。

不適感仍舊存在,醫師囑咐到下午仍不舒適要就醫。

接著,更累人的事來了。

因要提起傷害告訴,

先至派出所做筆錄,警員一問 devika 就一答,一來一往,

直至簽名蓋章(右手大拇指)才算完成報案程序。

里長也來關心。

惡夢不知結束了嗎?

派出所接受了devika 的報案→受理刑事傷害、恐嚇案。

等!等!等!

等刑事警察大人,找那老人問話才知後續。 

頓時覺得家永遠是温曖的,

上網找資料。

所謂傷害罪指故意傷害破壞人之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

略可分為:

(一)普通傷害罪:普通傷害罪是指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

例如;


(1)徒手或持桌椅、木棍等打傷他人。
(2)從高樓丟下石頭、玻璃杯打傷人。
(3)將有細菌髒水加入果汁中給人食用,使人腹痛、下痢。
(4)以橡皮筋、鐵絲製成的彈弓朝人射擊成傷。

(二)重傷罪:重傷罪係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

例如:
(1)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使之失明。
(2)以硫酸澆人面部,使其變更容貌。
(3)以小刀刺傷人面部。
(4)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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