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在經過57天,收到傳票且要開偵庭了。
一早醒來‧就將大樓錄影帶和手機的錄攝再看一遍,回憶6月2日當日事。
10點40分要在法警室報到。
devika 和 alan 不到10點就已到了台北法院門口,
kelly 本想陪我,小女孩說只有在電視看過未曾去過,但又怕對方認識她,日後會找她麻。
為了她的安全,決定她在家繼續玩電玩
從未至法院過的我,心裡真是有點不舒服。
真倒楣,生平第一次被毆就要上法院替自己討公道。
devika 一直以為是小事,只要對方誠心道歉, 就算了。
那知,對方竟未到。
alan 本想陪我進偵查庭,後才知不能進去。
常電視竟然不知,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進入旁聽觀察。
一進偵查庭,檢查官說被告未到她會寄掛給被告
devika 在收到傳票時,發現要告對方理由是傷害及恐嚇,傳票上的案由竟是坊害自由等......
就打電話給書記官,她說的理由難令人信服,學法律的同學強烈的建議我要向檢察官問清楚,因好同學對坊害自由的認知是要由被告提證據的,要我一定要問清楚
接下來,要devika 唸一段已印好的字,......坊害自由......依然出現在其中,我就問檢察官為何是坊害自由不是傷害及恐嚇,檢察官有點不耐的解釋但我依然有聽沒有通。法警就加上偒害二字,devika 就簽名了。
看完剛和檢察官一問一答的筆錄後又簽名。
可以回去了
煞時心想?多久才會了結案 ?
devika 只想要對方一句對不起,,怎麼這麼難囉!
難道打人者是對的嗎?
以後如何教孩子呢 ???????
↓ 下圖來源是在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關於(5)
我曾掉一張支票,也是搞到要登報,還要上法院,
期待妳這惡夢能很快落幕才好!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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