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大樓主委來電問開庭之事,他說他要求保全公司之管理員到庭。

且建議將當日攝影機之影像洗出來當呈堂證物。

從06.02被毆至警局報案至今,只開過一次偵查庭。

09.24才要開第二次偵查庭。

真是久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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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刑法分則第26章妨害自由罪,規定第296條至308條共12條條文,其中第305條規定:(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為何說受理刑案報案三聯單,僅是警察機關內部管理的一種機制,因為警察只是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案件是否成立,是由檢察官偵查後依據事實〈證據〉去認定是否起訴,在偵查中有發現警察機關所移送案件法條錯誤,或者另有發現涉嫌其他案件情形,甚至交付法院審判時,皆可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撤回起訴、或變更起訴法條,或追加起訴。








    所以,一般所稱之「恐嚇」是規定於「妨害自由罪」章沒有錯。雖然本罪屬於暴力犯罪之一種,但,受理刑案報案三聯單,僅是警察機關內部管理的一種機制,目前新式三聯單將案類三為共13種,第一種暴力犯罪編號A060是恐嚇取財罪,本罪屬於第六類:其他一〈刑法罪名罪章〉編號A010妨害自由,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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